陈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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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0-06-12
这个叫“赔命价”的东西,规定得无比详细,什么情况下赔、怎么赔、赔多少,都有法可依。
秦惠王时的《秦律》中,就已有西南民族“杀人者得以钱赎刑”的记载。其后《旧唐书》、《旧五代史》所载类似,可见“以钱赎命”是种很久远的传统。
吐蕃的政权结构,在松赞干布时期发生了剧变,从松散的国家联盟,转向了中央集权体系。
割鼻、剜眼、跺脚丫子各种残忍,僧人观之不忍,便行规劝,于是出现了“以钱偿命”之法。
其后,“赔命价”成了藏区的司法惯例,五世达赖喇嘛制定的《十三法》就有“杀人赔命价”的规定。青海果洛藏区的《红本法》也有“杀人者赔命价”的内容。
由于该制度运行周期太长,影响力太大,以至于2000年,青海省还专门颁布《坚决禁止“赔命价”的规定》。
“赔命价”按照现代法律规定,可归入刑事补偿范畴。但不管怎样,“以钱抵命”都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。
对他们来说,人生下来就有等级差,不像现代人“生而平等”都快说烂了,虽然从来没实现过。
既然人命的价值可以用钱衡量,那就需要有一个能被广泛接受,权威而官方的“价格表”。
松赞干布生前确实颁布了很多法律条文,但据学者近年来的研究,他制定的律条相对比较粗犷。
就像“赔命价”的细则,佛经虽记述由松赞干布制定,但藏族学者仁青研究后认定,为芒松芒赞(松赞干布孙子)时期修订。
松赞干布时期,为便于构建官僚体系,仿照唐律实施了“告身制度”,用不同材质的“告身”(铭牌)来标明官阶的高低。
上文所列的价目表,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规定,全称为《狩猎伤人赔偿律》。与之类似的,还有《纵犬伤人赔偿律》。
“有人杀了你的血亲,你也去杀他一个”,这种情况不但不负法律责任,还被认为是条汉子,值得尊敬!
赤松德赞家里的两个母老虎——长妃蔡邦氏和次妃纳囊氏,便为夺嫡斗得“龙战于野,其血玄黄”。
蔡邦与纳囊均属吐蕃顶级豪门,为世代与王室通婚的“四大尚族”之列,各自代表一方势力。
本来身为长妃的蔡邦氏在夺嫡大戏中占据优势,但纳囊氏乃是赤松德赞的母族,时任大相尚结赞也出自纳囊氏。
赤松德赞的人生经历与唐玄宗李隆基非常相似,年轻时励精图治、功业赫赫,老年时疏于政务、信任权相。
南诏王在给唐朝的上书中称:“(吐蕃)近臣横污,皆尚结赞阴计以行屠害,平日功臣无一二在。”《新唐书·南诏传》
按照上文的吐蕃律条分析,王子牟如杀伍仁,并非蓄意杀人,可归入《狩猎伤人赔偿律》之类。
“赔命价”作为一种司法制度,能在藏区推行了上千年,至少说明其适应了历史环境,并具有明晰的操作规程。